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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全文有效
来源: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5-08-20
人气:78
摘要:
国务院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不得擅自调整。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执行,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则需参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标签: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管理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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