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地区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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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 2025/12/31 | 国家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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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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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 沪府〔2025〕81号 | 2025/12/24 | 上海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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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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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 2025/11/26 | 国家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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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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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 2025/7/22 | 新疆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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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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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2024/6/3 | 甘肃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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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出台新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简化申报流程并加强部门协作以提高政策便利度;该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个体经营税收优惠、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以及征管操作口径等多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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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 2024/4/7 | 北京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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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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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 2024/4/7 | 浙江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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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发布公告,旨在优化税收政策执行流程,提高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便利度,明确了申报、扣减限额、资料留存等具体操作要求;同时,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促进就业和乡村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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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2024/4/3 | 吉林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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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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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2024/3/30 | 湖南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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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便利度,中国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细节,包括申报流程、资料留存、税费扣减限额及顺序等。公告还规定了征管操作口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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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 2024/3/29 | 西藏 |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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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2024年起实施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包括申报享受政策的流程、所需材料、税费扣减限额及顺序等;同时,对征管操作口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促进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的创业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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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税收